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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岛市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暂行规定

1、第一条 为适应搞活经济,繁荣市场,方便群众,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《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》规定的精神,加强市区铺面房屋的管理,特制定本暂行办法。第二条 铺面房屋是指在市区商业网点规划范围内的,适宜作商业、服务业使用的房屋。

2、第四十四条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,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。第四十五条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,按照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执行。第四十六条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***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,制定实施细则。

3、当业主要对房屋进行装修时,必须遵守《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》、《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试行办法》等规定。那么,具体需要遵守哪些法律法规呢?首先,业主入住时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装修合约。此外,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:室内装修应不擅自改动房屋主体承重结构。

4、第七条 建筑工程未经规划管理验收,或虽经验收但不合格的,不得投入使用。否则,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、居民入户或营业登记等手续,并不予供电、供水、供气、供热。

5、前款规定的区域内因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市及各县级市人民***决定的其他搬迁项目需要迁让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,适用本条例。第三条 青岛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***行政主管部门。青岛市房屋***管理办公室是本市市南、市北、四方、李沧四区的城市房屋***行政管理部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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